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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出处:河南交干院 作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阅读: 日期:2017-03-22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220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要求,落实交通运输部“科技强交”的战略决策,保障行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干部职工培训管理,促进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承担交通运输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培训目标与要求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通运输系统在职干部职工5年必须轮训一遍。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四条 通过培训,使全省交通运输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文化素养和操作技能得到全面提高,逐步建设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河南经济社会与交通运输发展实际,以提高行业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六条 交通运输干部职工培训分类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等。
岗前培训是指对各类领导干部的初任和任职培训、对各类执法人员的上岗和转岗培训。
岗位培训是指对各类在职人员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各类技能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
执业资格培训是指对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
继续教育是指各类在职人员以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为目的的学历教育。
其他培训是指上述培训之外国家和省要求的其他类别的培训。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培训工作根据“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有关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培训计划。省厅经审核后,在下年年初下达省厅年度培训计划,并委托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厅直属单位与各省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自办培训计划需报厅备案。厅机关各处室自办培训的办班通知应会签厅科技处。
第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并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安排干部参加学习,要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干部在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机构应加强调研,充分沟通,根据培训需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学员派出单位通报学员学习情况。在办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和总结,并收集包括办班通知、教学计划、培训资料、学员花名册、课堂照片等在内的资料,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干部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主要职责有:制定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培训计划;统筹教育培训经费的划拨、使用、管理及督查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厅年度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育培训政策;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统计制度。
第十七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并接受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的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政策;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统计制度。
第十八条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培训机构,承办列入厅办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主要职责有:负责教学场所、设备、教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师资的聘请和教材的开发、编印、征订;负责与培训项目申报单位共同发布培训通知、制定培训方案、拟定教学计划;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考核与总结。

 

第六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来源:
(一)从厅年度教育培训经费中分配;
(二)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
(三)对于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省厅列支专项经费;
(四)培训机构投入;
(五)上级有关部门的教育培训经费补助或其它。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1.省厅计划内各类培训班的经费补贴,即师资、资料、教务考务管理、宣传、交通、食宿等费用补贴;
2.干部职工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费用;青年高层次人才进修资助补贴;
3.交通教育培训软件建设,即教育研究活动、教学课题调研、主要专业、工种岗位培训的教材编写、制作、出版和录像教材制作设备购置等经费补贴;
4.改善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添置和配备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
5.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6.其它特殊情况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厅划拨的经费实行统一管理,按实际培训进度核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并按照财务制度合理开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得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一经查出,将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1+32”干部教育培训平台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充分发挥厅属职业院校在行业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需求,研发培训项目,更新培训内容,深化教学改革,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提高教学水平。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省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行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资源,提升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由1家主基地和多家辅基地组成,所有培训基地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授权。其中厅机关公务员培训、厅直单位领导干部培训、交通基层行政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人员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交通综合业务培训等由主基地负责实施,其他业务培训由各辅基地负责实施。

 

第八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生活纪律,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并作为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和员工上岗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按计划组织的培训,严禁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教育培训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或不作为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对教育培训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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